答:為了協助沒有能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,政府提供「租金補貼」;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,經政府審查核定後,有租賃住宅事實者,政府按月補貼租金最高4,000元,補貼期間為1年,以減輕租屋負擔。
答:申請租金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(一)年滿20歲。
(二)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1.有配偶者。
2.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3.單身年滿40歲者。
4.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(三)申請人及其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,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,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;以「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」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。(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,視為無自有住宅)
(四)家庭年收入、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,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,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:
單位:新臺幣
戶籍地 |
家庭年收入 |
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|
臺北市 |
148萬元 |
51,779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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